抵押房产去贷款,只有房产证上有名字的权利人才有资格去房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产抵押,其他人一律不能办理。
房产不是女方C的,女方C就没有权利去抵押贷款。
以夫妻名义去贷款。根本不意味着房产变更为A与C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房产,只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去变更了产权人的名字,把女方C的名字写上产证上去,才会变更为A与C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如果配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抵押行为不知情,该抵押行为应当归于无效。公证处未确认所有共有权人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对抵押合同予以公证,应属于违规操作。
夫妻一方给借款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物,另一方有偿还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即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四、《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借款人贷款时应当填写以下资料: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要确认抵押的财产变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应该双方约定好了之后,双方都是知情的,然后去抵押等级才算得上是正确的,如果一方根本不知情,那么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对于这样的行为一方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