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夫妻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其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用于出租,离婚时其租金收人属于经营性收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隔。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存在着很多分歧和矛盾的,应当尽量达到一致,如果没有达到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判决来进行界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平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