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相关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在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应该是双方协商分割并且公证,双方对分割财产有争议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让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但是如果就和平协商好的分割协议并且得到相关部门的公证下具有法律效应的情况下,后期对财产分割有反悔之意的,必须自离婚之日一年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或者无效。并且这里面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有没有恶意隐瞒其他财产,欺骗另一方导致的财产分割不合理或者是胁迫对方同意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协议无效并且支持诉讼方得到重新分配更多的财产。如果是不具备这种情况,纯属当事人出尔反尔的态度,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既然达成协议就有对协议履行的义务。通过严重不公平的(欺骗和胁迫)方式达成的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并且提交相关证据后,得到法院的重新分割财产判决,并且恶意过错方在重新分割问题上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有不动产权分割的问题,应该慎重考虑后在行动。一但达成离婚并且财产分割约定被有关部门公证具有法律效应时,不具备强迫欺骗手段获得的财产分割,法院不予支持重新分割,既不主张反悔方的权益。
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约定,在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才有用。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只是口头允诺并且没有到有关部门公证的情况下,约定无效可以反悔。只有书面约定并且具有法律效应的情况下,不能因自己后悔的原因申请分割无效。只有分割协议约定不合法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重新分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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