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
在婚姻法中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以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来计算。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下,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下,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按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请求离婚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条件?
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
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
综上所述,在婚姻法中虽然规定离婚财产平均分配,但是也有些许情况会判定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也就是婚姻中存在过错方,而因为过错方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是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