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清算完毕之后,剩余财产不能分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相关者。为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的最终归属不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一般采取“尽量相似的目的”原则,转移给与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目标相似的其他公益性组织,或者暂时交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亦应当遵守“尽量相似的目的”原则,尽可能的将剩余财产投入到公益性组织。
许可依据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许可程序: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4、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收费标准:
6、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 清算报告。
由于民办非企业是属于营利性组织,所以其获得的财产是应该投入公益性或者是非营利性事业之中,并不是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权益相关者所进行获得。具体分配需要根据企业建立时所制定的章程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制定的话,将交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