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对于婚后共有财产,有共同和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在处置财产不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时候,需要夫妻俩一起协商解决,没有经过协商,一方私自处置共有财产给第三者,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俩共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共同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民法典》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在婚后的收入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使用和处置共同财产时也要遵循配偶的意见,如果在婚后双方要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如果在婚后一方随意的处置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请要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