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夫妻之间的协议、借据等法律文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不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时,一方凭协议或借据要求对方履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拒绝。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时需要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维护。如对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有异议时,应在有效的规定期内,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办理。法院根据相关的规定,对这类事件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