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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无效范本是怎样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无效范本是怎样的?

在离婚协议的约定中,由于当事人的无效约定情形很多,但最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1、约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有没有违反婚姻法律、法规,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且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顶泰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限制某一方再婚,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

2、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与婚姻一样,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每个人都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对方生育,就是在人为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这一约定在顶泰律所看来也是无效的。

3、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若在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也属违反法律规定。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为了减少子女的生活压力,很多夫妻会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大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手续为准。因此,顶泰律所在此也提醒心系子女的父母,若只有协议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会导致子女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父母养育子女虽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却有时间限定,即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一旦满了18周岁,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不再受法律的强行制约。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付子女养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上的年纪,顶泰律所认为也属无效。

6、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而又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会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公民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因此这种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格式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的双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注明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简要写明具体原因。

(2)具体分配(析产)方案写明共有人分产的具体方案及所分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写明每一个共有人分得的具体财产情况。如果分得的财产较多,要列出清单,分别予以说明,并在分单中具体标明清单属于分单的组成部分。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律师代书后,也应在分单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代书并担任见证人的,应写明见证人身份。

离婚时,若是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可以在拟定财产分割协议之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根据司法实际,我们可以知道,若是协议中包含了无效条款,那么可以导致该协议无效,此时财产需要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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