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人在分配中有优势的规定有哪些
1、首先看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即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先后顺序受偿。
3、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其中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对执行标的物或其变价款,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各债权的受偿顺位:
(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执行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有关担保物权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其债权的受偿顺位。
(2)执行标的物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权的部分优先于基于担保物权的债权受偿。执行标的物为房屋的,对该房屋的变价款,消费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条件的买受人)为购买该房屋(特指用于生活消费的住房)所支付的款项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
(3)多个债权中有职工工资债权(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的,对案款分配时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的,按照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内的工资部分,比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受偿,剩余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被执行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职工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在分配案款时可为其预留相应数额的款项。
财产的分配中的优势确立就是自己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着积极的意义,更为关键的就是在实际的分配中,自己有足够的法律支持,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具体的操作,,自己可以求助于有关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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