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
第二,以个人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房屋产权证;
但也有例外情况: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达成合意,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并且出资。此时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持相同的观点。可见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同时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属于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这种观点考虑了婚前购买按揭房屋的行为与产权登记之间的关联性。房产证是取得物权的标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产证,仅仅是婚前购买房屋期待权的延续,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房产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方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的权属。
在结婚之后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过要是被继承人有明确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遗产的话,在即使是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之后若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就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