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役军人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这也不是禁止与现役军人离婚,而通常与现役军人离婚的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当然要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则例外。不管是与谁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那和军人离婚财产咋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上的当事人情况基本相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对于军人在部队期间发生的涉及因身体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视为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应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助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军人离婚,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规定中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另外,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 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想要与军人离婚,要么想办法征得军人的同意,并拿到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要么想办法收集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军人的重大过错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由于长期不能与配偶在一起生活,因此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影响比较多,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若想要离婚的话,必须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才行,这也是出于对军人一方利益的考虑。由于军人在服役期间可能会取得一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