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
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五种情况: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协议离婚中夫妻怎样分割共同财产,其实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法律方面并不会做出干涉。所以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净身出户的情况。但要是在诉讼离婚中,法官对共同财产做出判决,就会遵循上述的原则。这个时候就会适当的照顾无过错方,对过错方少分一些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