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女方的财产分割怎么分?
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本着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平均分配。
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2、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因此,结婚后购置的这些东西,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本着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平均分配。
对上所述,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对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按实际价值给另一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