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大家都知道,在夫妻财产中不仅仅是有共同财产,其中还包括了夫妻个人财产。一般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其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就不可以进行分割。那到底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前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种情况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内,因为遭受身体损害而得到的赔偿,只属于残疾人个人,是残疾人个人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明确规定属于一方的,才是夫妻个人财产。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赠与的情况,没有明确说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服、鞋帽、手表等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是兜底条款,应对一些新的财产类型。
二、离婚后房子如何处理
(一)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由于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相对紧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潜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夫妻离婚时均主张要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或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房屋的最高竞价价格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在对方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参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的评估价值进行确定。
(三)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在少数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特别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张所有权,而是想取得一定的房价款补偿后再另行选择购买房屋。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拍卖后再行分割。
很明显,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同时我国对这二者财产的态度也不一样,毕竟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如果两人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才行。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