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可以说是比较特殊的财产了,而对于有离婚打算的夫妻而言,如果认定股份属于共同财产的,那就需要同时作出分割处理才行。不过由于股份过于特殊,因此在分割方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那到底离婚股份分割的方式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股份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在实践操作中,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转让。
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2、作价补偿。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3、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二、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债务离婚时由谁来承担
现在很多夫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但是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很多债务的,那么这些债务夫妻间在离婚时是怎样分担呢?
夫妻双方如果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该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应当依法进行。
如果夫妻双方经营开办个体营业执照的生产机构,也对外负有债务,则这时的债务的分担就是与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离婚时,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债务根据以上内容的规定,如夫妻双方对企业的债务没有做出协商的话,则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承担债务。
经过上文的分析,相信大家此时也已经知道离婚股份分割方式有三种了吧,包括拍卖分割、作价补偿以及直接转让,具体该采取哪种方式来分割股份,当事人可以协商之后决定,但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才行,而不能盲目、随意的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