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此看来,只有这五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过错行为。那么,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不是就应当少分或不分得财产呢?我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看到有这方面规定。因此,我认为,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虽然有上述五种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上述五种过错行为的过错方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民法典》有没有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规定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