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如何参与财产分配?
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偿还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怎么办?
抵押财产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物的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财产的变价价款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其担保的债权。由于抵押财产价值可能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大于所担保债权数额,或是由于抵押财产升值使其变价价款高于担保债权的数额,因此抵押财产变价价款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的,该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财产也可能因贬值使其变价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权,其不足部分为一般债权,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不承担减少财产补充担保的义务。
因此,《物权法》第198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抵押物价值计算的时间为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的价值,而非抵押设定时的价值。当事人设定抵押时,未对抵押物进行估价,或者估价失误,或者设定抵押的当时,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后因市场波动等不可预测的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下跌的,在债务清偿时应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按照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进行清偿,抵押人无权按抵押时约定价值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格上涨时,抵押人不享有增加财产脱离担保的权利;抵押物价格下降时,抵押人不承担减少财产补充担保的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权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抵押人对剩余的债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综合全文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抵押人可以直接参与财产分配。在偿还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时,可以就偿还人的财务拍卖款按比例分配。财务拍卖款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时,偿还人除就拍卖物财产给予抵押人之外,仍然应该给抵押人补足差价,以保护抵押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