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未经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特别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在银行设立抵押的现象则更是普遍。对于此类抵押担保,往往会导致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的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民事诉讼。那么,如何认定此种抵押行为的效力呢?本文将整理相关法律条文,以供您参考。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首先,相关规定指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还规定有:“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二)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其次,《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承认该约定的权力。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
(三)抵押贷款时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文件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借款人贷款时应当填写以下资料: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贷款通则之所以规定必须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质押的证明,目的在于避免导致抵押无效,保证信贷安全,而引发不必要的民事诉讼,然而在实践中,银行却往往忽略了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的审查,从而在审查义务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当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仅仅是单方作出的决定是不能生效的,除非另一方追认。关于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应对问题就介绍道这,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律图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