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夫妻第在离婚时都会对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其中最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问题,而今房价又是不断上涨,因此对增值部分进行清算显得格外重要。
首先,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标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也就是说,房屋的增值后的价值是由我国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后再进行申报计算的,并不能随当事人的意愿随便估价。
其次,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在离婚时可协商财产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则此时起诉到法院的话,往往对共同房子的判决都是一方一半,实际因为房子的性质特殊,那么就是一方取得所有权和房贷,同时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此时应该要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具体来说,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该如何进行补偿的具体计算,我国在相关判例中对其也有具体解释,即按照赔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购房款+利息)*房屋评估现值*50%。但是该公式也只是一个参考,因为在离婚时还会考虑其他权益的多方位因素做出共同的判决。
所以,我国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标注是有法律规定的,要根据我国的评估以及申报制度为基础,并不能随意对其增值部分进行预估,这样会有失公正。
另外,特别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还是会对补偿部分作出详细的计算,但是也不能只着眼于这一个公式,还是会多方考虑,以达到一个公平处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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