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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来说,离婚财产的分割是离婚当事人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因此,有必要掌握双方的共同财产总额。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此时,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那么,离婚财产如何申请调查呢?
一、调查申请书格式范本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6XX)号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李某与朱某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银行储蓄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开户名为 朱某 在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7月31日的存取款情况(请打银行存取款明细单)。
招商银行账号:0021 3XXX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邮编:200120
申请人:
二OO五年八月七日
二、离婚财产申请法院调查的注意事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
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举证规则》,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多的财产证据都需要依靠法院去收集。因此,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转移、隐瞒财产等迹象,一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其财产。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如银行开户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