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婚姻法47条规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