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房产是共同财产吗?
1、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婚前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情况: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登记在子女两人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5、:婚前一方首付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离婚时,房子属于夫妻中房产证明登记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处理。
二、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要求:
①男女平等;
②照顾子女;
③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三、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本着男女平等,照顾子女的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当属于赠与子女,法律上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装修的,装修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