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财产继承权是否存在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继承权是存在效力,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当中三十几条规定呢,就是对于自己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己来进行一个自主的协商的,因此在财产方面的继承权做出一个具体的规定的话,法律也是允许这样的一种自由裁量的决定的。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通过继承方式来处分。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有权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并非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将共同后变为个人财产,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直接采用继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继承法的规定。
二、其他法条规定,
第二,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导致财产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实践中难以实行。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共同处分权,但是双方同时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会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夫妻离婚后,在任何一方没去世之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便于管理财产;二是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变遗嘱,这是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允许的,遗嘱改变,以最后的遗嘱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产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的继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不产生继承,这样造成夫妻双方立的遗嘱不能同时实现,这也违背立遗嘱的共同愿望。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可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离婚的这样的一种事项或者是显得尤为重要,主要还是因为离婚,他并不仅仅是我们一个人的事情,甚至是到牵涉到两个家庭,但是不管怎么说,离婚协议当中约定的一个事项的话,都是对于双方具有非常强烈的规制的效力的,必须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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