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是不是不参与财产分割?
保险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具体情况有四种:
1、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
2、父母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3、自己是投保人,配偶是受益人;
4、配偶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如果是第1、2种情况,财产分配时不予分割。如果是第3、4种情况,可以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还可以转换投保人,保留一方的保单权益,另一方支付对应的现金价值或权益。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办理离婚之前,需要首先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保险也有可能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处理,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也是可以进行不平等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