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
(四)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双方共同存在连带责任。
(五)夫妻双方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由共同财产支付。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没有获得对方的同意时,不能随意的处置,否则若是使用共同财产之后,不能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认可,此时使用的不能被当作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想要向别人借款的,若是在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借的,此时也不能算作是故意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