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奖金、奖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不在于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在于奖金、奖牌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奖牌的荣誉属性。
奖金、奖牌代表这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评价,对获奖运动员来说,在法律上表现为其享有荣誉权。而荣誉权是属人身权的范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
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人身权也不能转让。当然,奖金、奖牌本身又具有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是,其经济价值是不同奖励等在量上的区别价值,其财产价值已经弱化为零,即它不再是财产量的比较和区别,而是运动员竞赛成绩高低的比较和区别的代替物。因此不能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是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理的,但如果存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不平等分隔的,具体的情况应当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