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共用财产离婚后私自抵押是无效的,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机取得的收益
(六)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说离婚之前的共用财产在离婚以后,或者离婚的同时就已经分割完了,那么随后这种抵押行为抵押的,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就跟前妻和前夫都是无关的。关键是有些夫妻的共用财产,类似于股权,很可能离婚的时候,因为不便分割就没有分割。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