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有故意毁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候,其实就算夫妻没有离婚,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并且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离婚的时候有这一行为,那往往就是对行为人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有这样的情况,一年之内也可以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所以,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离婚的时候一方故意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疑是对另一方利益的侵犯,这个时候不管故意毁坏财物的目的是什么,其实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就体现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对有故意毁坏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有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往往也是会这样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