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一样:前者主体是全体家庭成员;后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财产来源不同:前者是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后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前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种情况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内,因为遭受身体损害而得到的赔偿,只属于残疾人个人,是残疾人个人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明确规定属于一方的,才是夫妻个人财产。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赠与的情况,没有明确说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服、鞋帽、手表等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是兜底条款,应对一些新的财产类型。
和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情况下那家庭共有财产应该是父母家夫妻两个人,或者孩子也有独立的收入能力了,那么孩子的收入也应该算入家庭共有财产当中。只不过,就算是关系最为亲密的家庭成员,在财产收入的这件事情上基本上都是各自保管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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