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在离婚以后,对于财产分割的要求实际上是非常的不合理的。因为大家一定要知道,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的部分,仅仅是针对婚后共同财产的,所以如果真的遇到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的话,首先就需要了解一下,新婚姻法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婚前的个人财产肯定是不予分割的。
一、新婚姻法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一方的婚前财产;
(七)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八)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九)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姻法解释(二)》中部分相关解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我国的新婚姻法夫妻财产的划分可以说是非常详细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包括房产、车子上的不动产,都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在离婚的时候,财产的分割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像大家比较关注的房产这一部分。不一定结婚以后房产就一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需要严格的按照婚姻法当中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遗产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这都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过理论上虽然是这样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为了避免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另一方对财产进行转移,财产分割也一般都是在律师的帮助之下才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财产分割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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