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在道德上是有过错的,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嫖娼行为显然不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情形之内。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条中出现外,还在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32条中出现过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嫖娼行为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综上,因为一方嫖娼具有过错,无过错方受有损失的,法院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一般对于有嫖娼行为财产分割不会有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