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2、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5、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财产保全是一种可以有效避免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出现私自转移财产等情况的方法,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条件就是上面所讲述的,在具体的办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