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成为监护人的话,应该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标准来进行,那么如果想申请监护人,这个过程的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监护人的时间应该从向法院递交申请开始计算,具体的我们来看向的文章解释。
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案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也因此将该案由放在特殊程序部分。为明确区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与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现将原案由规定的“申请指定监护人案”变更为“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确认监护人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不服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案由为第二级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l款中的(1)一(5)项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根据该意见第20条规定,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因此,中清确定监护人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为区别“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与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将《规定(试行)》中的“中清指定监护人案”变更为“申请确定监护人”。这样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第(1)一(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第((1)一(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再通过法院确定了坚果仁的相关办法之后,对于当事人来讲就能够对未成年人,甚至是老年人实施监护,也就意味着国家对于这些没有刑事能力的人,是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同时在申请监护人期间,我们也能够了解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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