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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