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那么两人所生的孩子只能归一方所有,至于归谁则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裁决,另一方可与抚养孩子的一方签订探视协议,在规定条件下可探视孩子。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满足探视协议可以更改探视协议吗?如果可以,那么要更改探视协议可以更改哪些方面?律图为您解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拥有订立一次探视协议的权力,所以,在民政局协议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探视方与抚养方的履行协议的程度来中止或者恢复探视权的履行。对方申请法院从新订立协议是可行的,但是只能申请一次。因为在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协议离婚的协议内容中有了关于探视方式的内容后法院是否可以重新制定,所以只要没有违背民法典的内容,协议应当有效。
也就是说,一方在不满足现有探视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更改探视协议。
(一)时间: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
(二)地点: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
(三)方式: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签订对孩子的探视协议,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更改探视协议就要考虑孩子的感受,同时双方必须按照规定协商好。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要更改探视协议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可查看延伸阅读了解其他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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