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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撤销监护权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特别程序撤销监护权规定是怎么样的?

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关于变更监护权的特别程序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相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3、法院过年休息。

监护权,通常都是未成年的子女的父母享有的权利,该权利与抚养权及其相似,很多人将二者混淆,但是仔细分析,抚养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义务,也可以是一种权利,具有双重性质,而监护权,仅仅是监护人具有的一种身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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