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或者长辈之类的亲属,可是也不乏有特殊的例子。可能家庭遭受变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抑或父母不在身边的,这个时候谁来当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呢?也许家里有兄弟姐妹,比如姐姐之类的,那么这时姐姐算是法定监护人吗?如果姐姐不算,究竟谁才是?不用着急,接下来律图小编会来解答大家的疑惑。
当父母不能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并且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当法定监护人这个位置时,姐姐有能力担当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申请担当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所以说当父母不能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并且无其它的亲属可以担当法定监护人这个位置时,姐姐有能力担当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担当法定监护人。那么关于“家里没有其他亲人只有姐姐的情况下,姐姐算是法定监护人吗”这个问题就是这个答案,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希望小编的解答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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