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孩子,另一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用于孩子的日常生活等支出。但事实上,孩子的抚养费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当初约定好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支付目前的生活支出。这时候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以提出提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向法庭提交申请提高抚养费诉讼状,由法庭进行判决。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申请提高抚养费诉讼状
原告王XX
地址:
被告:王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二万肆千元整(暂算至起诉时止)
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为4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杨XX和被告王XX的婚生子女。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杨XX和被告在深圳市XXX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儿王XX由杨XX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欠原告抚养费共二万肆千元。
原告今年已经十一周岁了,已经上六年级。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和学习。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特请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4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最高可以是抚养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将来,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
二零一零年月日
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更为明确的规定。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好的抚养费可能会在日后不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支出,如果双方就提高抚养费没能协商一致,就只能提交申请提高抚养费诉讼状向法院提出诉讼了。抚养费的增加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提出提高抚养费的一方应有充足正当的理由才可以提出申请,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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