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的监护权不得协议变更吗?
监护权不能通过协议进行随意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单列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除非父母均已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变更的情况如下:
(1)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辞职
(4)监护人被撤销《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5)对指定监护有异议而引起的变更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变更监护人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权一般不可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监护权也不仅仅只是未成年的父母担任,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社会服务机构。只要是没有完整的行为能力人,就需要监护人为其代为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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