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孩子轮流抚养好吗?
第一,双方都免去了败诉的风险。与其输了抚养权,不如暂时搁置争议,共同抚养。
第二,轮流抚养,对于较为理性的父母而言,可以让小孩同时拥有较充分的父爱和母爱。尽管双方感情为破裂,在你看来他(她)是不称职的丈夫、妻子,但在照顾小孩方面却是个好父亲或好母亲。这两者并不必然冲突。
第三,有利于子女与双方家庭建立更深厚的感情,有利于孩子获得更好的物质投入。如果让男方一个月给女方1-2万抚养费,男方肯定是难以接受的,因为他不知道女方拿着这些钱究竟是花到孩子身上,还是自己花了。若男方有了一部分抚养权,那么在物质的投入上,相对来说会更加舍得。
二、“随一方生活”的负面影响。
首先,随一方生活的方式,导致离婚夫妻抚养子女权利义务失衡。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本来就非常困难,而另一方也属于低收入阶层,按法律规定,另一方每月给付的抚养费虽占收入的20-30%,但实则仅有一、二百元,这必然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负。其次,随一方生活,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容易扭曲当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离婚的夫妻重新起诉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与孩子分离的生活。再次,单亲家庭容易成为不良少年的摇篮。许多未成年子女因贫困或缺乏家庭关爱,而成为问题少年,甚至卷入不良少年群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还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如随着子女长大而需要增加学习、生活费用以及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下岗或失业,经济收入减少而要求减少给付抚养费,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就容易引发诉讼。
三、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
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离婚诉讼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男女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时,也有可能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一些感情问题,如果双方的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也是可以选择通过办理离婚来解决的,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割,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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