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子女抚养权协议是一份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按照《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来认定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有争议,对于过了哺乳期的子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子女的利益进行判决。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应当听取具有一定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具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判决的参考,并综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做出相应的判决。
双方在婚前订立协议,规定如果双方未婚子女的监护权属于某一特定方,如果该协议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来离婚时夫妻双方的状况,没有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此,应将该协议视为无效。在离婚时,该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夫妻双方应该重新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就可以适用。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综合判决。
婚前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在很多的事情上规定的并不明确,婚前很多人没有孩子或者孩子的相关状况并不清楚,如果婚前的子女抚养协议还没有经过公证,法院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