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关于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政策。这也是关于我国“中国梦”伟大复兴的一项百年大计,而为了这项政策的实行,是有着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的。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厦门市的社会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面这个关于厦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标准。
我们大家可以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厦门社会抚养费是有着相关的国家规定来解释的,虽然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存废有着很大的争议,但也有专家认定,就根据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基数如此之大,计划生育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制度还是要实行下去,以现有人口压力和人口增长压力,所以对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那些不符合生育子女条件的公民是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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