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的姐姐算第几监护人?
有父母在的话,不是,父母不在的情况下,成年姐姐是可以作为未成年弟弟的监护人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哪些情况下监护人的资格会被取消?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综上所述,孩子的父母健在的话,姐姐没有监护的资格,如果父母去世,姐姐已经成年的,可以履行监护义务,应当属于第二监护人的范畴。当然,其它亲属对姐姐的监护权有争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选出一个最有利的监护人。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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