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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的需求之下,越来越多的人签订了代孕协议,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尤其是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更值得我们思考。此时首先需要对代孕子女进行认定,然后才能知道其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一、代孕的概念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指将受精卵子植入非妻子的女性的子宫,替代妻子对受精卵进行孕育,或者是将丈夫的精子的行为。广义的代孕一般可以被划分为四种情况:1.丈夫提供精子,妻子提供卵子而委托他人实施代孕;2.丈夫提供精子,由第三人提供卵子,再由其他人实施代孕;3.丈夫提供精子,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进行代孕;4.由夫妻外的第三人提供精子和卵子委托他人实施代孕。
(一)基因父母
“基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就是代孕下一代的基因提供人。
(二)孕育母亲
(三)养育母亲
(四)父亲的确定
父亲的确定则是按照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推定的。这样的判断方法是基于传统时代孩子出生的唯一途径就是从受孕者(此时也是孩子的基因母亲)的子宫中出生的。
(一)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发生母子女关系。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是夫妻双方精卵结合的结果,且此种情况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实施的,故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法律尊重这一意思表示,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二)经过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亲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未经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
未经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夫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母亲的责任,供卵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四)未经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
未经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父亲的责任,供精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亦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需要注意代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此时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保障,至于签订的代孕协议,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也是无效的协议。这就让很多人对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质疑,这是还需要结合实际代孕的方式,才能准确的对代孕后产下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认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南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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