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双方有孩子,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抚养,不想要抚养权的,这种情况在国家最高法院规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此是这样描述的:
如果在双方当事人进行离婚协商或者离婚诉讼的时候,双方都明确地表示自己不想抚养孩子的,可以直接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评估,然后可以直接规定到底是由哪一方来抚养孩子。按照惯例来说,如果离婚的双方的孩子还没有满2周岁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都会将他交给母亲抚养,因为孩子太小,母亲更容易带,当然,父亲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离婚双方的孩子的年龄在2周岁以上但是没有满10周岁的,可以和父亲生活也可以由母亲生活,人民法院会先让孩子的父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的话,人民法院会通过对离婚双方的性格,生活条件以及居住环境等来规定孩子和谁一起生活。如果孩子的年龄已经到达10周岁或者比10周岁大但是没有成年的,孩子的父母均表示不抚养孩子的话,人民法院会询问孩子的意愿,根据孩子的意愿来规定孩子交给谁抚养。
另外在《婚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离婚的父母双方都没有经济条件来抚养孩子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会对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进行评估,如果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中有一方可以抚养孩子,没有经济等压力,那么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孩子的哥哥和姐姐也能够负担一个孩子,那么他们也有抚养这个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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