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指南
公证处在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中,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收养或抚养的时间,因为事实收养或抚养形成的时间不同,决定了适用的法律、政策不同。
(一)对于1992年3月31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至1999年3月31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不符合原《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可以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二)收养人(抚养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事实抚养公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配偶的死亡证明、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等;
3、《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4、《收养人(抚养人)子女情况证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以证明收养人或抚养人没有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有人事档案的,也应当提交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以证明收养人或抚养人不涉嫌拐卖儿童)
6、二名以上证人对收养事实(抚养事实)的书面证明及证人的身份证明(公证机构向证人制作核实笔录);
8、收养人(抚养人)提供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的能力证明(如身体状况、经济来源等证明)和承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被抚养人)义务的保证书;
9、能够证明收养人(抚养人)与被收养人(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证据(如被收养人的上学登记表等);
10、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什么是事实抚养?
“事实抚养关系”应包括:
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未满18岁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养父(母)对未满18岁的养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
由以上信息,我么可以看出,事实抚养关系形成的时间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政策规定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材料也是不同的。但无论是在哪个时间节点办理的公证,公证机关需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保抚养关系的构成有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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