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这种关系是否能够解除,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区分。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
(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 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 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 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一)如果继父母有长期抚养继子女的前提条件下,继子女有抚养其的义务。
(二)如果没有长期抚养则无。
(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相比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其实要更容易一些。因为这本身就是因为婚姻关系而形成,自然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会随之一并被解除。另外,要是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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