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书面申请书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申请人:王XX,女,1969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X X路X X号X X小区X单元X号。
被申请人:周X X,男,1963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市,X X公 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X X路X X号X X小区X单元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被申请人对女儿周小X的探望权。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X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将周小X接回家中生活 两次。
但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染上酗酒恶习,将女儿周小X接回家中后并未认真照看,只是任其自己呆在家中。而晚上被告酗酒回家后,则对周小X 恶语相向,甚至打骂。邻居报瞀两次,提供救助。
为保护周小X的身心健康,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告的探望权。待被告改掉恶习,不再危害周小X的身心健康时,再酌情考虑恢复!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 X
X年X月X日
探视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