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思想及心智都是不成熟的,一旦监护人不加以管教的话那么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么对于这一类不负责任的监护人来说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那么处罚监护人适用于哪种情况呢?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处罚监护人适用于哪种情况
在处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问题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和评价行为人监护人的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对未成年或者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因而,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有关
因此建议规定被监护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对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给以适当的行政处罚。这种意见认为,这样规定是防止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并提出,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就有对监护人进行处罚的规定。如;我国台湾省《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视教养,致少年再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行为时,处2000以下罚锾”。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对于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监护人有行政责任。只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后,监护人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并加强管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贯彻谁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此,对于被监护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尽管有可能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教育、管理不严有关,也不能让监护人代其受过,因为未尽到监护职责与违法行为是两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规定行政处罚,否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础上的,监护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弥补被监护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为了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从这个角度上,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监护人不履行作出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的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已对监护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对不合格的监护人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实践中,这种民事上的制裁应当说是行之有效的。如果因被监护人作出的违法行为,就对监护人给予行政处罚,这种“连坐”的办法是不足取的,并不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目的,违背了我们建立监护制度的初衷。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要求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如果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的确是由于监护人的疏忽造成的,也不能对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只能采取对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的方法,提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责任心;其次对于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以适当赔偿;同时对于不合格的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至于有的监护人利用被监护进行违法活动,如携带违禁品,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决定,并不是对被监护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对监护人作出的处罚。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民法与刑法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两个法系中起支撑作用或基础地位的《民法通则》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的区别上。
以上就是对于处罚监护人适用情况的说明。其实从上文中来看,我们的监护人是要对未成年人负起养育和教育责任的。当然未成年人如果真犯了事,监护人虽然会受到批评和教育,但是除此之外其他的也就没什么了。相信大家看到这里一定对这个问题已经很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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