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没谈及抚养权问题可以吗?
1、过了十八周岁,如还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孩子抚养权; 如不上学,则不存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2、离婚孩子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
(1)、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7、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8、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综上所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20%-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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